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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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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雄:小心!過戶完成卻主張是借名登記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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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買房是攸關一輩子的大事,一點也不誇張,花了大錢,好不容易有了棲身之所,開心同時卻收到了一紙存證信函,發現賣家非房屋所有者,銀行還在貸款,房子卻沒了,這時該怎麼辦!

  試想在人口密集的都市買個棲身之所,面對高額房價,光存頭期款可就要花不少時間,再加上繳20年甚至是30年的房貸,等到貸款繳清,一輩子還真的不知到時間過去了多少!辛苦買房子,若辦完過戶,入住新家,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那也算是得償宿願。

  但是,不是每件房地產過戶都能這麼順順利利,有人就遇上了麻煩。好不容易房子過戶完成了,卻收到了一紙存證信函,對方主張原來的賣方不過是借名登記而已,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通常存證信函的下一步大概會是法院的開庭通知,這下喬遷之喜頓時都沒有了,反而還要面臨上法院的恐懼。

借名登記為有效契約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有一方出資,卻將不動產登記在他方的名義下,出資的人就是借名人,他方則是出名人,只要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法律原則上承認借名登記契約是有效的。其實倒也不用如此害怕,只要確認一個重點,就可以確保權益。

買方是否善意第三人

  通常只有借名人跟出名人自己知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買方根本無從知悉,根據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買方理所當然會把出名人當成是合法的所有權人。

  只要買方不知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就是善意第三人,因為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取得權利時,即能因此受到保護而取得所有權。反之,如果買方是跟出名人私下串通,知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那就是惡意第三人,自然不受法律保障必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買房前先確認所有權

  所以記得,買賣不動產時,一定要仔細核對所有權狀及所有權人身分,確認擁有合法所有權登記,並且確實得到登記名義人之同意過戶,才能確保取得所有權,安心入住自己辛苦買到的房子啊!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201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