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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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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有限合夥 營所稅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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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扶植新創企業,我國賦予獨資合夥企業申請免課營所稅權利,僅需按出資比例計算個人營利所得計稅。財政部官員表示,如果是2018年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必須在2019年2月底前申請適用免課營所稅,如果已申請者,也要在同月遞交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表。

  我國在2017年三讀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其中23-1條訂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可改採穿透式課稅,即合夥事業10年免徵營所稅、必要時得延長5年,且年終盈餘分配後再納入個人所得稅課稅,不會剝兩層皮,以提高國際資金來台意願投資。盈餘所得分配將依證券和非證券所得兩類課稅,前者免稅,後者併綜合所得課稅。

  不過,有限合夥適用要件包括公司設立前2年約定出資總額達3億元、第三年實收出資總額需達1億元、第四年實收出資總額達2億元,第五年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3億元或占公司金額約30%。

  依照我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規定,如果是申請適用產創優惠的企業,必須檢附最新登記證明書、前一年度實際投資金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且要有境內投資比率、投資明細等。至於投資在台的外國企業則是要檢附該公司名稱、營業地址、營業項目、資本額、董事名冊及足資證明等。

  官員表示,由於適用要件的約定出資額為3億元,因此初期來看申請企業不多,部分企業雖有諮詢但仍在評估之中。不過,官員認為,對於大型新創公司來說,免營所稅的租稅優惠仍較為有利,可有效減少企業初期的營運負擔。

  官員強調,我國對小型新創企業要以補助為主,像國發會的創業天使計畫與接替的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如果用租稅優惠反而顯得多餘,因初期虧損下稅繳得少,就算全額免稅省下的錢可能也不到萬元,不如以補助新創研發為主軸更合適。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9.01.29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