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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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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應先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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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君在2017年自銀行轉帳220萬元給子女,另轉帳500萬元給某財團法人,卻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加罰共計100萬元;財政部表示,個人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應先申報贈與稅,經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以免補稅加罰。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不過,捐贈財產給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如該財團法人符合行政院頒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則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捐贈給財團法人的財產如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在辦理移轉登記時,依規定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書,贈與人在完成財產捐贈前,會知道該捐贈行為應課徵或免課徵贈與稅,不致產生爭議。

  但,如果所捐贈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贈與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受贈單位在受贈後才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且超過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應課徵贈與人贈與稅,如未申報並應裁處罰鍰,易滋生爭議。

  因此,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應先申報贈與稅,經審查核發證明書後,知道是否要課徵贈與稅,再交付捐贈財產,以免補稅加罰。

  該局舉例,甲君在2017年間自所有銀行帳戶轉帳220萬元給子女,另轉帳500萬元給某財團法人,甲君贈與已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惟甲君並未申報贈與稅,事後經查得甲君贈與該財團法人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720萬元,應納贈與稅50萬元,並裁處罰鍰50萬元。

  該局提醒稅義務人,如當年度贈與加計捐贈財團法人金額後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俟審查核發相關證明書後,始交付捐贈財產。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1.02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