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要公平:讓1屋自住免繳房屋稅 擁3屋或空屋加稅
按照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由於台灣各地方政府的房屋標準單價過去多年來並未調整,以致計算房屋稅的稅基偏低,首先,宜蘭縣在102年率先將房屋標準單價調為2.16倍,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也在103年跟進調漲,其中台北市漲幅最為驚人,為103年以前房屋標準單價的2.6倍;105年台南市等12個縣市亦跟進調漲房屋標準單價,其中,台南市更溯及「民國90年以後設籍的房屋」一律適用。
台北市政府103年調高房屋標準單價3年之後,106年考量原103年7月起調高新、增、改建房屋之標準單價,因為漲幅為原來標準單價的2.6倍,確實不合理,為減緩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因一次性大幅調整,產生稅負遽增的衝擊,重新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適用103年7月起新標準單價表的房屋,標準單價按70%計算,此後每2年遞增10%,分6年緩漲(106年7月起至112年6月止),以減輕房屋持有人的租稅負擔。
根據現行《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其房屋現值1.2%;非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公有房屋供政府辦公、國防軍事、公立學校使用,或是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均免繳納房屋稅。
可見目前國內對於自有住家用房屋持有人仍規定其需繳納房屋稅。
中國大陸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是按照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財產稅。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徵收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但中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的房產免稅。
可知,在中國境內的自住房屋免繳房產稅,但是房屋出租仍需繳稅,房屋對外經營商業亦須繳稅。特別的是,除以上免納房產稅情況之外,中國針對納稅義務人繳稅確有困難者,得由稅務機關核實情況、減徵或是免徵房產稅。
根據現行稅法,房屋稅屬地方政府稅源,只不過多年來國內房屋稅收占整體總稅收的比重一直很低,根據財政部統計台灣近3年來房屋稅的稅收變動情形發現,104年房屋稅收66,373,895元,占當年度總稅收1,947,069,583元的3.41%,105年房屋稅收68,855,974元,占當年度總稅收2,096,285,932元的3.28%,106年房屋稅收72,705,936元,占當年度總稅收2,155,234,212元的3.37%。可見與所得稅相較,台灣的房屋稅收占整體總稅收的比重不高。
個人認為,除非房屋所有人蓄意購房囤屋以達投機炒作獲取暴利目的等情事,否則,基於「僅有1屋且自有自住非營利」的居住正義,政府宜修訂《房屋稅條例》就僅有1戶供本身自住自用的房屋持有人可以免徵房屋稅,並籌妥替代財源,像是提高擁有3戶以上非自住自用的房屋稅稅負,或是對於空屋加徵空屋稅。
歷史可鑑,回想當年法國路易十六因為一直加稅供宮廷揮霍無度最後被法國人民送上斷頭台,我們始終相信對人民來說,租稅的公平正義要比政府稅收多寡更令人敬畏。
資料來源:蘋果新聞 2018.12.14
【王有康/康寧大學企管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