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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8-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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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辦房貸後過戶妻名下 死後銀行可拍賣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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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辦房貸後過戶妻名下 死後銀行可拍賣房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8.11.29

不具名讀者問:

  表弟過世前有積欠銀行卡債和信貸,他名下的房子在離婚前已過戶給前妻,但房貸仍是表弟的名字,家人會繼續繳房貸。請問,卡債信債的銀行,是否有權力要求法院處分這間房子?我們想幫表弟還欠款,可以跟銀行協商還款嗎?該如何辦理呢?如果表弟還有其他私人欠款,我們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律師林若婷答: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已明定繼承人僅就所得遺產的範圍對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債務負責。如果被繼承人所留債務大於繼承人所得遺產,就超出所得遺產範圍外的部分,繼承人依法沒有用自己財產代為清償必要,如欲向銀行另行協商,法律也沒規定不可。
 
  另一《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時,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如果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已辦理拋棄繼承的原繼承人,就自始脫離繼承關係。
 
  最後,無論是卡債、信貸、民間借款,債權人僅能針對表弟生前所留遺產主張,除非表弟曾提供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作為自己債務的擔保,例如將已過戶給前妻的房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此時表弟積欠的債務屆期未清償時,銀行本於抵押權人的地位,就有權利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取償。

【游仁汶/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