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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7.01.11
未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的私立安養、養護中心依其使用情形不同,所適用
的房屋稅稅率亦有分別。財政部表示,安養住宿使用部分稅率為1.5%,專
供辦公室或醫療使用者稅率為2%,而同時作為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依實際使
用面積課稅。
因應台灣老年化社會的到來,全省各地皆設有私立安養、養護中心,提供
老人安養住宿及醫療使用。安養中心提供安養住宿使用部分,應按非自住住家
用稅率1.5%核課;專供辦公室或醫療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
%課徵,但有向國稅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者,應按私人醫院、診所或事務所用
稅率3%核課房屋稅。
而若同時作為住家及非住家用者,財政部表示,應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
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部分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
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而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
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
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另一方面,若納稅義務人有支付養護中心的養護費,如非屬醫療行為,報
稅時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的醫藥費,是指納稅義務人及其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