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未報稅遭罰 不得採列舉扣除

財稅新聞
[ 2018-11-27 ]

字體大小調整

未報稅遭罰 不得採列舉扣除

收藏

列印

未報稅遭罰 不得採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11.27

  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若民眾5月報稅時未做申報、受國稅局裁罰並要求補稅,此時將自動適用標準扣除額認定,不得再提出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未申報的民眾經核定補稅後不得再列舉醫藥費、保險費、捐贈、災害損失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為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項目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和房屋租金支出二選一。其中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等是依照單據核定,而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每人每年上限分別為2.4萬元、30萬元、12萬元。

  官員認為,過去採用列舉扣除者多為高所得者,但明年5月在稅改新制的股利所得分開計稅之下,預計採用列舉扣除者將減少,官員說明,因為股利所得以往皆是高所得者的收入來源,一旦分開計稅後,運用列舉扣除的誘因自然減少,加上標準扣除額度提高,部分高所得者將傾向採用無須保留單據的標準扣除額而非列舉。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