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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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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 縱無應納稅額仍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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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 縱無應納稅額仍要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8.10.16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縱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但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南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虧損368萬元,經查得甲公司漏報所得額160萬元,雖加計該筆漏報所得額後的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208萬元(虧損所得額368萬元+漏報所得額160萬元),並無應納稅額。

  但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因此,南區國稅局仍就漏報的所得額160萬元,按所漏稅額27.2萬(漏報所得額160萬元×稅率17%)處以0.5倍罰鍰,即13.6萬元,但依規定不得超過9萬元,故處以罰鍰9萬元。

  官員指出,此一條文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所以只要短漏報所得額,經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均屬違反自動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即應受罰。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誠實申報,倘有疏失或漏報收入情形,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都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