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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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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改為非公用事業 限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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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7.01.11

 

  目前外界對於電業法修正,將「發電業」改為「非公用事業」,將不受政

府法律約束與管制,實為誤解。本次電業法修法規劃將發電業定位為「非公用

事業」,係著眼於未來發電業將開放自由申設、自由競爭後,不宜再有比照公

用事業享有過多之權利,而應增加負擔之義務;因此,此次電業法修法將發電

業定位為非公用事業,實為限縮其權利,而增加應受管制或負擔之義務,惟仍

保留綠能發電業目前之權利,以加速綠能發展。

  此次電業法修法,外界批評將發電業由現行公用事業改為「非公用事業」

,將使台電變成非公用事業,不受法律約束或管制,經濟部表示,「非公用事

業」不受現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之規範,惟在此次電業法修法條文中

,定有許多條文是約束發電業權利,並增加負擔義務。

  如發電業純益規範,較「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更為嚴格:修法增列發

電業純益使用規範之條文,發電業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十%即納入監管,其適

用範圍較「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二十五%嚴謹。

  在火力發電廠土地取得權利限縮,綠能發電廠則維持不變:發電業為非公

用事業後,火力發電廠廠址將無法申請辦理土地徵收得或租用國有、公有林地

方式取得,權利相對縮減。

 

【記者潘鴻志、王志誠/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