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43%抵減率 房客租屋違約金 不適用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08.28
包租公須留意!國稅局表示,如果是房客未遵守租賃契約,如提前解約或是損壞物品等,其違約金為其他所得。換言之,房客違約金不能適用於租賃所得43%抵減率,只能檢附必要費用證明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核實抵減。
根據財政部「10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而所謂「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房屋的折舊、房屋稅、地價稅等。
現制標準下,房東出租房屋可選擇使用逐項提出證明的方式,或直接用43%減除費用。至於土地出租的收入,只能扣除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違約金或是其他所得範圍,則是核實扣除。
官員指出,租賃所得的定義來自於出租財產所製造的收入,不管是租借房屋、土地或是物品,都適用之。但官員強調,租賃的違約金並非出租財產所產生的費用,而是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時間或其他事由的賠償金,其所得性質為「其他所得」類型,不能列入43%費用率。不過,如果是未退還的押金,且房客積欠房租,其押金用於積欠金額償還部分仍屬於租金所得。
假設A房客積欠B房東1個月房租8,000元並提前解約,B可按照契約沒收其押金1萬5,000元,但其中只有8,000元可列為B的租賃所得、適用43%列為必要費用。剩下的7,000元等於是違約金,B需列為其他所得,如果沒有必要費用支出如訴訟費等,即為全額列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