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欠稅提行政救濟且繳半數金額 可暫緩強制執行

財稅新聞
[ 2018-08-17 ]

字體大小調整

欠稅提行政救濟且繳半數金額 可暫緩強制執行

收藏

列印

欠稅提行政救濟且繳半數金額 可暫緩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08.17

  欠稅未繳,恐遭移送強制執行。財部國稅局昨天指出,過去曾有企業因積欠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提起訴願並進入行政救濟程序,卻仍被移送強制執行。官員表示,只要針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先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品,即可暫緩強制執行程序。

  國稅局指出,不論是個人或法人,如果涉嫌短漏報所得,後續被要求補稅時,首先可申請複查,若仍有疑慮則是向財部提起訴願進入行政救濟程序,在此期間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先繳納半數補稅額或是用同法規第11條的等值財產作為擔保品,以免遭強制執行。

  官員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如果提出行政救濟後,在欠稅的暫緩強制執行方面可分成3個層次,若未能符合才會到下一階段估算。第一階是繳納半數稅額的現金即可暫緩;第二階段則是欠稅人現金不夠,但可用財產包括動產定存、股票或是不動產房屋、土地等作為擔保品,同樣也能暫緩;第三個階段則是欠稅人的財產涉及多人持有、難以計算時,例如房地是三兄弟持有,這時可請國稅局做試算,並查調個人財產現值,若有超過其半數稅額就會做財產禁止處分。

  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遭國稅局通知欠稅1,000萬元,A公司提出行政救濟,但因為A公司的現金、單獨持有財產未達半數額度500萬元,但因為A公司與B公司共同持有一處市價2,000萬元的房地,這時國稅局可將該房地先預定禁止處分,並讓A公司以此為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程序。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