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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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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店面 仍須按租賃行情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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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借店面 仍須按租賃行情計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08.08

  受到房地合一稅影響,不少人選擇將持有房屋借給親友做營業使用。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即使無償或是低價租借給親友做營業用途,仍須按當地行情計算租賃收入,若無法出具其單據,則按照43%列為必要費用、並以剩下的57%金額列入所得稅計算稅率。

  根據財政部今年1月公布的「10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顯示,目前當年度的房屋租金收入的43%可列為必要費用。而房屋租賃所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賦稅署官員指出,過去在制定43%的「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比率上,是參考市面上一般房屋的折舊、修理費、房屋稅、地價稅、保險費,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所支付的利息等綜合計算後,以概括平均訂立稅率。

  近幾年來國稅局常接獲屋主誤以為無償租賃不須繳稅的疑問。對此官員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4條與施行細則,如果要將租賃收入排除於所得稅外,必須同時符合兩大要件,第一是無償租賃,第二是不能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官員舉例,假設適用所得稅率12%的A先生將店面無償租給親戚賣早餐,該店面須按租金市價每年24萬元併入租賃收入計稅,扣除43%必要費用,等於每年多13.68萬元的應納稅額,再乘上12%稅率約為1.64萬元。故即使無償租賃,A先生仍要多繳1.64萬元的所得稅。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