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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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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百歲人瑞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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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百歲人瑞拆屋還地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2018.07.25

  百歲人瑞陳罔市阿嬤位於新北市碧潭附近的房屋,其中有逾2坪增建處遭地主提告,一審援引國際公約判阿嬤勝訴,但高院認為阿嬤無法舉證獲得原地主同意蓋房,逆轉改判她須拆屋還地,但給予8個月寬限期,讓年邁的阿嬤能夠另覓房舍。全案可上訴。

占地建屋 沒有地上權

  陳阿嬤的大部分房舍位於原水利會管理,後來賣給建商的63坪土地上,阿嬤在7年前將房子贈與給外孫女賴碧珍,建商另案提告要求賴女拆屋還地,歷審認定她非法占用他人土地,且無法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判賴女敗訴,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

  本案爭訟的2筆土地,原由台汽客運管理,後來賣給建商,建商提告要求賴女還地;賴女表示,這棟房舍有依法繳納房屋稅金,該土地因使用逾60年,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且阿嬤居住權應受國際公約保護,不須搬走。

保障居住權 一審勝訴

  北院認為,阿嬤年事已高又罹患失智症,大腦功能退化,日常生活需人長期照顧,阿嬤當年興建房屋時,只能在居住條件不好的鐵道附近覓地建屋,以謀生存與積蓄,並非只想享受利益而不願付出代價之人,援引公約對居住權的保障,判賴女勝訴、免拆屋還地。

  建商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賴女4年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時效取得土地遭駁回,且該筆土地面積甚小,又有部分是後來增建,賴女所出的證據無法證明台汽在未實際測量下,知道管理的土地遭賴女占用,而推論台汽默示同意其使用。

改判還地 寬限期8個月

  高院認為,國際公約只是規範賴女是否具有權利逕向國家請求給付適當住房的問題,無法以賴女在該土地上搭蓋建物居住為由,就可認定應該給賴女適當住房權,而排除合法擁有土地者的請求權,逆轉改判賴女敗訴須拆屋還地。

  但高院考量賴女及近百歲阿嬤長期居住迄今,且阿嬤近年身體狀況不佳,經審酌建商使用土地的合法利益後,另訂日後判決確定拆屋還地的時間,讓阿嬤有足夠時間另覓房舍居住。

【林偉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