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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8-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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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12以後申請建照執照者建物首次測量、登記 需檢附專共用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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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12以後申請建照執照者建物首次測量、登記 需檢附專共用圖說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8.05.29

  為保障民眾購屋權益及不動產交易安全,內政部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於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以後申請建照執照者,於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應檢附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範圍之詳細「專共用圖說」,以作建物測量及登記之依據。

  新莊地政事務所林泳玲主任表示,一般公寓大廈住戶對於公設使用之權利範圍,多與建物第一次登記時所登記之共有部分範圍相關。

  為維護民眾權益及明確建物產權範圍,內政部規定於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應檢附經建管機關核備之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詳細專共用圖說,倘該圖說上之共用部分未標示為區分建物全部共有或部分共有之範圍時,登記機關則將認定該共用部分為全部共有。

【記者潘鴻志、潘昱帆╱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