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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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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抵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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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抵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勁報 2018.01.03

  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抵繳遺產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誤以為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便可以拿來抵稅,其實申請實物抵繳必須符合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而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國稅局說明,為避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外,應按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可抵繳的限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經核定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4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的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各為200萬元、500萬元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合計700萬元)甲君在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時,就已經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40萬元【400萬元×(700萬元/7000萬元)】;其餘遺產稅額360萬元,可以選擇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以繼承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時,則該筆土地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第30條第2項「易於變價」之規定,即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已列入地方政府之徵收補償計畫中且徵收經費已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者,始符合「易於變價」之規定,可據以申請實物抵繳。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