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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8-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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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租賃費用標準,今年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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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租賃費用標準,今年不變動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8.01.02

  財政部近日公布「10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其標準維持不變,房東若有出租房子,2018年申報租賃所得時,一律以當年度的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的收入,只能扣除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可扣除43%費用。

  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而所謂「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房屋的折舊、修理費、房屋稅、地價稅、保險費,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所支付的利息等。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的減除,納稅義務人若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就依據其申報數進行減除;若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就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進行調整。房東可自行核算後,選擇要使用逐項提出證明的方式,或直接用43%減除費用。

  若租賃雙方有約定好,是由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代房東履行納稅義務,或是代房東支付租賃財產的修理費或擴建費,甚至其他債務等,官員表示,其承租人所支付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的性質完全相同,房東在申報租金收入時,也要包含承租人幫房東繳的稅作為收入。

  此外,該標準也公告農地出租人,若有負擔水費者,費用可以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則減除3%。林地出租人若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即是租賃所得額。

【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