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大小調整
收藏
列印
資料來源:中央社 2017.02.17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去年上路,去年後才買進的房地,出售時需適用新制。不過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轉手的是預售屋,由於屬「權利」所得,而非是不動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所稅課稅。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去年1月1日上路,不動產交易所得改採分離課稅,去年之後買進的房地,再次出售時需適用新制,且須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後的 1個月內完成申報並繳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
不過,有些民眾買的是預售屋,因故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就轉手,以為自己也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但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所有權前就出售,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的移轉,因此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的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權利」,相關交易屬「權利」的移轉。
因此,民眾若要將預售屋出售,應以交易時的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有損失,可以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限度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可以往後 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官員舉例,民眾甲君於104年8月15日以新台幣18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於105年3月1日將該預售屋以1500萬元售予乙君,財產交易損失為300萬元。甲君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財產交易損失300萬元,但不得超過105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若甲君105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得以106、107及108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記者/邱柏勝台北1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