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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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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配偶贈與不動產 申報房地合一可減除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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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配偶贈與不動產 申報房地合一可減除兩大類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7.12.06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在計算出售房地交易損益時,應以出售房地的實際成交總額,依規定可減除成本,或是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其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可減除兩大類。其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可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成本。其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可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舉例來說,丈夫於2016年3月買入房地總價3,000萬元,2016年12月贈與妻,因為是夫妻間贈與,因此不課徵贈與稅。

  妻子於2017年1月將該房地出售,該房地的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250萬元,另從丈夫購買房地以來,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所以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妻子申報出售房地可減除項目共為3,450萬元。

  而減除的3,450萬元項目,即是包括夫原始取得成本3,000萬元,加上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50萬元,以及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

  但若2016年12月贈與妻的房地,是由丈夫於2016年3月間自第三人受贈取得,妻子於2017年1月將該房地出售,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以丈夫受贈當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為1,220萬元,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2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妻子應申報出售房地可減除項目共為1,670萬元。

  這1,670萬元包括丈夫受贈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1,220萬元,加上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50萬元,以及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

  財政部官員強調,若是減除項目金額多於購買金額,也同樣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為虧損。此外,民眾應保存購買不動產的相關憑證,以利作為申報出售房地所得之成本依據。

【記者林潔玲╱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