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不是違建保護費 支持宜蘭縣政府依法行政,退稅拆違建
房屋稅不是違建保護費 支持宜蘭縣政府依法行政,退稅拆違建
資料來源:守護宜蘭工作坊 2017.11.15
農地種農舍而未農用,已經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農發條例。去年宜蘭縣政府以「符合社會正義、稅賦公平、遏止農地種農舍而未合法農用」為由,將未作農業使用的農舍加重房屋稅。
根據宜蘭縣地方稅務局報告,民國105年多徵的房屋稅約有4500萬,共1900戶溢繳,平均每戶多徵2.36萬。但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可處6到30萬罰鍰,且應連續處罰直到改善。若不依法改善者,強制斷水斷電、撤銷使用執照。比起上述罰則,加徵房屋稅,實是重罪輕罰,等於用房屋稅當作保護費!
前代理縣長吳澤成以「土地歸土地,房屋歸房屋」為由,取消違規農舍房屋稅的課徵;現任代理縣長陳金德再宣布,農舍加重房屋稅「不適法」,將加計利息退還。
守護宜蘭工作坊等多個民間團體大力呼籲:農地、農舍違規使用早已有中央法規做為處罰依據,縣府捨既有法令而另闢蹊徑,有為違規者護航之嫌,確實「不適法」!民團支持宜蘭縣政府退還做為保護費的房屋稅,回歸現行法令,確實執法;更加支持「房屋歸房屋,土地歸土地」的處理方針:
1.
農舍違規的定義:依《農發條例》第1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農發條例》第3條第3項「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承上,申請人有自耕能力、務農事實,且該土地實際農用,是合法農舍的必要條件,一旦該農地不做農業使用,農舍就失去合法資格,應該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依《違章建築管理辦法》處置!
2.
建築物違規增、擴建,應依《違章建築管理辦法》進行拆除。
3.
建築物未依原核定的農業生產計畫使用者,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4.
農地而非農用,在都市計畫內者,依《土地稅法》第22條之財政部函釋,改課地價稅;再依《土地稅法》第39-2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40條追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及田賦,並依《都市計畫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5.
農地而非農用,屬非都市土地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40條追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及田賦,並依《區域計畫法》第15、 21、22條,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要公民守法,政府必須率先守法,以上才是縣政府對違規農舍與農地應該要守的法!也是民眾應該要知的法!
長期以來,宜蘭縣政府瀆職違法,無視於農舍損害耕地、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事實,濫發農舍建照,對違規使用視而不見,致蘭陽平原千瘡百孔,優良農田切割破碎,農地大量流失!辛勤耕耘者,流汗低頭維護豪宅的窗外風景;炒作土地者,輕易賺取暴利而不受違規制裁。104年起,在公民的強烈要求下,一連串遏止農地農舍炒作歪風的「亡羊補牢」措施,卻又置中央現有法令於不顧,一味取巧鑽營便宜行事--既不援引正當的法令,又不明確公告違規處理的整體計畫與期程,讓民眾不知自己錯在哪裡?需要改善到何種程度?最後寄望於民粹式的選舉為自己解套!這是助長投機者的氣焰,而讓有心守法者無所適從,更讓社會的道德良知崩壞!這樣的政府,才是社會的亂源!
如何在公共利益與公平正義的前提下,合理限縮個人獲利的自由,是民主法治社會永遠的課題!守護宜蘭工作坊聯合全國各地民間團體,共同發表此份聲明,呼籲全體公民以法治社會為覺醒,勿再姑息一味給糖的政客,無論誰當選主政,都必須持續監督政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