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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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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計畫法: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其他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等區;特定專用區。

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1)住宅區。
(2)商業區。
(3)工業區。

1.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員工宿舍展售設施等及其他經縣(市)政府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之使用為限:

A.甲種工業區不得設置並經縣(市)政府核准設置之工業。
B.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C.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a.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b.電信設施。
c.自來水設施。
d.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e.其他經縣(市)政府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2.甲種工業區: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A.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B.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C.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含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性工業。
D.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3.乙種工業區: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之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亦可設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但部分有面積限制。

4.零星工業區: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危險性之行業。

A.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B.劇毒性工業:保括農藥、殺蟲劑。
C.放射性工業及原子能工業。
D.易爆物製造儲存業。
E.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5.行政區: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

6.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學校、體育場所等。

7.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宗祠及宗教建築、招待所、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等之使用為限。

8.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保護區內之土地,原則上禁止下列行為。

A.砍伐竹木。
B.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C.破壞或污染水源、堵塞泉源或改變水路及填埋池塘、沼澤。
D.採取土石。
E.焚毀竹、木、花、草。
F.名勝、古蹟及史蹟之破壞或毀滅等。

9.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但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相關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等不在此限。 

10.特定專用區: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更新日期: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