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土地所有權 房屋可賣嗎?
資料來源:蘋果新聞 2017.09.25
不具名讀者問:
聽父母說我們住的房子只有地上物權,沒有土地所有權,我需要什麼文件或資料才能了解我們住的地方屬於什麼狀況?只有地上權的房屋能買賣嗎?會被強制徵收或拆遷嗎?
律師王奕淵答:
關於讀者第一個問題,由於地上權是「物權」,其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如買賣、贈與等),皆應以書面為之,並須向地政機關登記,否則都不算真正取得權利,且經登記後,地政機關會發給權利人「他項權利證明書」,故可詢問父母是否有保留該證明書(若遺失可申請補發)或書面契約,另可向地政機關調取建物及土地謄本,若有地上權設定,於土地謄本上之「他項權利」欄必定會有註記,並可觀察其上是否有就地租、存續期間或其他約定等註記,以釐清權利義務關係。
房屋所有權與地上權是兩個分別的權利,因此於一般情形,只要是房屋所有權人,縱然對座落之土地只有地上權而無所有權,同樣能買賣房屋,但需注意房屋所有權與地上權應一併移轉與買受人,不得分別讓與,故只要地上權契約沒有另外約定禁止轉讓或有其他特別之交易習慣,原則上皆可自由買賣房屋及地上權。
其實「地上權」本身有點類似「租用土地」的概念,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依法出租人當然不能擅自將承租人趕走,更何況地上權屬「物權」,又經過地政機關登記,原則上有絕對排除他人干擾之效力,所以除非地上權有滅失、終止或存續期間屆滿等情事,否則土地所有人自不得強令地上權人(本例為房屋所有權人)拆遷。
另外,讀者提到的「徵收」,一般是專指國家或需用土地人基於公益上需要,而將私人財產權移轉,並給予相當的補償,其雖可再細分為不同型態,然不論如何,土地有設定地上權並不影響政府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徵收,有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仍有可能會被徵收,此時若地上權人因徵收行為而喪失權利,自可向政府請求補償,但詳細的權利義務關係仍須視具體個案而定。
【王吟芳/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