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宅用地退稅申請 無次數限制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7.09.11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指出,土增稅一生一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增稅案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
重購土地之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出售土地之面積則不受都市土地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七公畝之限制,但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為限。
稅務局提醒民眾,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