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死亡沒人繼承 375承租戶可這樣繳租金
資料來源:蘋果新聞 2017.08.29
不具名讀者問:
依據375條例租地,地主死亡後,繼承人不辦理繼承,租地經政府地籍清查後已公告,請問承租人該如何保障權益?
律師洪宗暉答:
雖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但依照《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以及第1151條等規定,在地主死亡當下,該筆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實際上已改由繼承人們共同持有,而如果繼承人只有一位,那就會由他單獨所有,只是尚未辦理完稅、過戶、與更名等相關程序而已。
讀者來信所詢保障權益部分,應是擔心地主死亡後,不知道地租應該要繳給何人?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終止租約。根據承租人與地主之間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每年應繳付一定數額的地租,此等地租過去曾有高等法院判例指出,算是遺產的法定增加利息,同樣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承租人若要避免被誤認積欠地租而遭終止租約,可以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0條規定,將地租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再由公所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顏凡裴/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