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 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大成報 2017.08.21
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課徵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日前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陳君於104年時年僅22歲,但該年度卻取得一筆土地,依該筆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財產價值約2,000萬元,經追查發現係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支付買賣價款,並約定以陳君為登記名義人,惟陳父並未申報贈與,經國稅局發文輔導,陳父於收到輔導函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補贈與稅178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此種方式逃漏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乃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即類此情形者,以贈與論,並依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贈與稅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
【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