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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5-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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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別忘記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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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小姐來電詢問年初已繼承取得原為母親所有之房屋,但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是母親的名義,該如何辦理變更成自己的名字?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若遺有已登記建物,應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如為沒有所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房屋,則應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才不會造成房屋稅籍資料一直記載被繼承人名字的情形。

  該局進一步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更名程序為繼承人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證明文件(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及繼承人戶籍等其他相關文件,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2025.02.11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