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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5-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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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省稅 照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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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應注意計算方式,依規定,企業應先將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再扣除餘額,若計算錯誤,可能導致補稅並加計利息,增加財務負擔。

  所得稅法針對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設有盈虧互抵機制,只要符合一定要件,就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要件包含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企業申報盈虧互抵,實務上常出現的錯誤包括忘了先以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國稅局官員解釋,根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企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投資收益不課稅,企業也就忘了先用來抵減虧損,導致漏稅。

  舉例來說,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申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為1,000萬元,但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2019年申報案件中,包含不課稅的投資收益400萬元,依規定,這筆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再計算可扣除的虧損餘額。

  經國稅局扣掉投資收益,重新核算後,公司實際可扣除的前十年虧損餘額為600萬元,核定必須補稅。

  國稅局強調,企業應在申報營所稅時,仔細檢視過去十年核定虧損的計算方式,尤其是有關投資收益的抵減問題,避免因計算錯誤導致補稅,甚至產生額外利息。

  若企業對計算方式或其他稅務問題有疑問,可向當地國稅局查詢,並請求協助確認計算方式正確性,確保申報無誤,減少補稅風險。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5.02.07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