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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4-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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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房屋做倉庫使用 仍課營業用房屋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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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房屋用來存放貨物當作倉庫使用,且未設立營業商號,仍需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誤以為僅設有營業商號登記的房屋才需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然而,根據規定,房屋稅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不同稅率。若房屋雖未登記營業商號,但其用途涉及存放與營業相關的貨物,即視為營業用途;或該房屋未設立營業登記,只要實際使用目的與營業活動相關,仍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此外,財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按年徵收,若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動(如由營業用途轉為自住用途),請務必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若使用情形變更導致稅額減少,當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如變更使稅額增加,自次期適用。為保障個人權益,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