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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4-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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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出售以「繼承」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土地增值稅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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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被繼承人之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地再出售時所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認定,是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即被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若以「繼承」方式取得之土地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二種取得方式所計徵之土地增值稅大不同。

  舉例來說,某地88、100、113年公告土地現值總額分別為50、150、300萬元。甲於88年間取得該土地,並於100年間過世。配偶乙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地,復於113年售與第三人丙。該地雖於100年間移轉予乙,因原地價之認定須以甲取得該土地時為基準(即50萬元),故以土地漲價總數額250萬元(300萬元─50萬元)計算土地增值稅,相對於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5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較高。

  也就是說,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方式取得土地僅是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繼承」方式取得有別。財稅局貼心提醒,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如土地漲價幅度過大,有可能導致出售該土地時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請民眾做好完整稅務規劃,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