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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4-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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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重劃地出售 不能享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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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民眾詢問,先前從父親繼承重劃土地,若要再移轉,是否仍符合土增稅減徵規定?屏東縣財稅局表示,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的第一次移轉,因此無法依土地稅法減徵土增稅40%。

  《土地稅法》規定,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首次移轉時,土增稅減徵40%,不過對於何謂「首次移轉」,最常見的疑問在於,繼承算不算在移轉次數內?根據財政部解釋令,辦妥繼承後再出售,就不能算是首次移轉,不能再享有優惠。

  不過,稅務局表示,若重劃後將土地贈與配偶,因考量配偶為生活的共同體,且為一般生活事務的互相代理人,可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土增稅,等再移轉第三人時一併課徵,因此,贈與後再移轉,仍可扣除重劃費用並減徵土增稅40%。

  稅務局舉例,馮先生在1991年買賣取得土地,在2016年完成重劃,2018年將土地持分的二分之一贈與馮太太,2021年馮先生死亡,遺產土地持分二分之一由兒子繼承,馮太太母子二人決定在2022年出售這筆土地。

  稅務局分析,馮先生配偶的土增稅將從1991年開始計算,並可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增稅40%;但兒子是因為繼承取得,所以從2021年繼承時開始計算土增稅,就不可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增稅40%。稅務局補充,經重劃的土地,若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不論有無負擔重劃費用,皆可適用土地稅法減徵規定,若有支付重劃費用,則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申請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4.09.05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