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合法登記工廠於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仍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財稅新聞
[ 2024-06-06 ]

字體大小調整

合法登記工廠於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仍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收藏

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的廠房,原已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於停工期間如未變更用途,依規定仍可繼續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自有廠房,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辦妥工廠登記,供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而廠房於停工期間,廠內生產機器設備仍留置於廠內,如未變更用途,仍可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但廠房如空置不為使用,或變更供其他用途,或轉租其他公司使用,則不再適用減半課徵,稅務局將按實際使用情形改採其他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