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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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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還在種菜 卻接到改課地價稅通知書 原來是被認定公共設施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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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王原本課徵田賦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雖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但現況仍為種植蔬菜作農業使用,最近卻收到地方稅務局以該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要改課地價稅的公文,百思不解因此向熟稔稅務的朋友請教,原來是這四項公共設施都完成,即使農地仍農用,也會將原本課徵田賦,改課地價稅。

  國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供農業使用者,得課徵田賦(目前停徵)。換言之,一旦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即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均已建設完成,縱然現況仍種植蔬菜作農業使用,仍不屬課徵田賦的範圍,應自公設完竣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作農用如蓋房子或是當停車場使用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最長可追溯補徵5年。

  地方稅務局指出,民眾接獲土地因公共設施完竣改課地價稅之公文,如持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或其他減免要件,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改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將自次年開始適用。

  稅務專家也提醒,民眾取得農地時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持有土地期間內,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將來再移轉時,即使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維護自身權益,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24.05.21
【文/記者林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