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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4-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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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地主售地符合這條件 居然可省下20萬元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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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老伯考量年事已高想要退休養老,日前將一筆土地出售後,前往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並向稅務人員表示土地是民國72年即購買持有,但在民國95年時被政府徵收,後因政府廢止徵收返還土地。經過稅務人員仔細查證、更正前次移轉現值,居然可讓林老伯少繳約20萬元土地增值稅!

  稅務專家分析,由於林老伯是在103年11月因為政府廢止徵收還地於民,而再取回這筆土地,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是每平方公尺10,500元,但土地登記資料記載的前次移轉現值卻是72年的每平方公尺720元,二者相差近15倍。

  稅務局承辦人員發現後,就主動連繫地政事務所確認,而將前次移轉現值更正為核准廢止徵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即10,500元),讓土地增值稅比原先少了20萬元。

  稅務專家提醒,由於稅法規定,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的本次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作為計算的基礎,前次移轉現值愈高,土地增值稅就會越少。同時內政部規定在107年7月23日以前廢止徵收發還的土地,以原領取的補償地價作為前次移轉現值。

  但在107年7月24日以後,則改用核准廢止徵收日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實務上核准廢止徵收日的公告土地現值通常會高於原補償地價,所以會墊高前次移轉現值,而讓土地增值稅減少。稅務局為了保障民眾權益,在審核這種案件的時候,都會特別留意,如果發現登載的前次移轉現值有疑義,就會主動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地方稅務局指出,若核准廢止徵收或發還日是在107年7月24日前,但在107年7月24日後才辦理移轉登記的土地,或者是在107年7月24日前已核准廢止徵收或發還,且已辦竣移轉登記者,嗣後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之認定,也都會依照核准廢止徵收日及其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24.05.06
【文/記者林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