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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7-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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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商向港務局租地造屋 非契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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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商向港務局租地造屋 非契稅範圍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7.07.10

  針對『承租人以地主名義建屋供自用核屬租賃行為非契稅課徵範圍。』乙案。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契稅。

  某航商向高雄港務局承租土地,由航商出資於該土地上(以該局名義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建造房屋,並供航商使用若干年,上述航商出資額,核屬承租房屋之代價,為租賃行為,尚無由高雄港務局以提供土地使用及房屋免租使用若干年換取航商所興建之房屋情事,故非屬上開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課徵契稅範圍,自無申報投納契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