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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新聞 2017.01.26
不具名讀者問:
我代位繼承奶奶留下的水源區土地,公告現值約400萬,但奶奶有將土地設定銀行貸款未還,累積本利和達100多萬,土地遭法院4次拍賣均流標。請問我若辦限定繼承,要如何計算土地的資產價值?我名下有其他資產,若是不作為,債權人會要我從存款中拿100萬還債嗎?還是只能要求拍賣土地?
律師柳柏帆答: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雖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可以僅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也於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規定三種清算程序的進行方式,希望儘速確定繼承債權債務關係。如繼承人不依上開規定向法院陳報進行清算程序,則必須依第1162條之1規定為之。本件中,如果讀者有遵期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並辦理遺產債務清算,則依第1162條規定,如該債權人在法院清算後才呈報債權,而該債權又為讀者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可以就賸餘的遺產行使權利,換言之,讀者仍需於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規定之期限內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後,才能確保不會使自己的財產受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追討。但仍需注意,開具遺產清冊時,須加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處所受贈與之財產等,以免遭法院認為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之情形,如果有這種情形,就不能主張第1154條限定繼承的權利。
【許淑惠/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