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依借貸契約給付的利息,屬於債權人的利息所得,台北國稅局提醒,因為債務人為個人,所以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不過債權人仍要將利息所得,自行併入實際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不能因個人間債務利息所得,在稽徵機關提供的系統查無資料,而未依法誠實申報。
國稅局官員說明,除了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款利息外,個人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也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利息所得;但個人間借貸所生的利息,因為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因此無法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因資金調度需要,在2014年8月和乙先生簽訂借貸契約,並提供土地抵押向乙先生借款2,500萬元,借款期間為五年且約定年利率20%,2019年8月抵押借款到期時,甲先生依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共5,000萬元(本金2,500萬元+利息2,500萬元),不過國稅局卻查獲,乙先生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因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2,500萬元,國稅局除了核定補徵稅額966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兩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表示,個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扣繳申報,民眾往往認為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而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申報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稅捐機關可透過其他管道查獲,如經人檢舉、查公司帳戶,或經檢調通報,發現債權人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2.11.24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