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就算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申報,每逾兩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萬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北區國稅局說明,甲工程行在今年7月27日逾期辦理5月、6月營業稅申報,經國稅局查核甲工程行應在2022年7月15日前辦理申報,且查無可以展延申報繳納期限的情況,於是依逾期申報未超過30日,且當期無應納稅額,核定滯報金1,200元。
甲工程行不服,申請復查主張,雖然因故延遲報稅,但應納稅額為零,希望能免繳滯報金。不過依稅法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營業稅申報,於是將復查決定駁回。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2.09.29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