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昨(22)日表示,今年第3季查定營業稅將在11月開徵,營業人如要辦理7月至9月的進項憑證扣抵稅額,須在10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並提醒以下情形的進項憑證無法扣抵,包含,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月營業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的營業人屬於小規模營業人,按查定課稅的方式,以季為單位課徵營業稅,因為營業稅的計算方式是由國稅局計算應納稅額,再給予營業人稅單繳稅,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果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在稅單上會無法計算扣抵。
因此,如果小規模營業人因營業需要,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且取得營業稅額憑證,可依規定分別在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不過仍要留意進項稅額要符合規定,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在申報憑證時,常見的幾種進項憑證錯誤,包含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或是營業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或進項憑證非當期各月份,國稅局官員指出,有以上不合規定的情形不得扣減。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商號為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台幣15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原為4,500元(15萬元×1%稅率×三個月),甲商號在今年7月至9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2,000元,甲商號依規定,將進項發票扣抵聯在今年10月5日期限內,向國稅局申報,因此2022年第3季營業稅可扣減1,200元,只須繳納營業稅3,300元(4,500元-1,200元)。
南區國稅局官員提醒,營業人如果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後,貨品有退貨的情形,營業人應主動向稅捐機關反應,補繳原扣抵金額。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2.09.23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