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土地價值的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如果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可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扣除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後,計算遺產價值。
官員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申請終止租約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在申報遺產稅時,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先生在2022年7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先生在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甲先生遺有新北市五筆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合計新台幣3,600萬元。 不過台北國稅局發現乙先生申報檢附的五筆土地謄本均註記「有三七五租約」,因此五筆公告土地可依現值減除三分之一,核定遺產價值合計為2,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600萬元-3,600萬元÷3)。 另外,繼承的土地如果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可以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可減免遺產稅;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未提出租約主張扣除,繳清稅款並辦理繼承登記後才提出申請,經查明屬實者,仍可准予退稅。 舉另一案說明,A小姐在繼承父親的土地後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在繳清稅款後A小姐才想到,她繼承的土地是屬於休耕期間的農業用地,因此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於是A小姐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國稅局也認定A小姐繼承土地後仍有農耕事實,於是將A小姐已繳納稅款退還。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2.08.25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