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投資損失列報折抵是常態,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時常見兩大錯誤,第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第二、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及以往年度申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時,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不能認列。所以,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虧損,而投資公司僅依會計處理認列被投資公司虧損,其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並不符合實現之要件。
此外,營利事業的投資損失若屬於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計算投資損失時,應以原始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若在清算前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不能再列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12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新台幣1,200萬元,但乙公司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因此在2016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在2016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為300萬元。
此後,乙公司業務仍未見起色,於是在2019年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萬元,甲公司投資損失應為27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2016年列報的投資損失9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萬元),但甲公司卻以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列報投資損失1,170萬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經核定補徵稅額180萬元並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了要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以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2.08.17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