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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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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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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移轉須在契約訂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由取得房屋之「新所有權人」按移轉契約所載取得原因,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例如: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典權案件稅率以4%計算,分割及交換案件稅率則為2%。

  該局進一步表示,契稅計算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稅率即為應納契稅,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取得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以取得之移轉價格計算契稅,就不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2022.08.08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