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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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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過戶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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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已買賣移轉他人,並已搬遷他處,為何仍收到該筆房屋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行建造之房屋因無保存登記,民眾恐誤認為與他人合意買賣時,雙方訂立讓渡書或契約書,便已移轉完成。但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且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所以,房屋不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於移轉時均應申報契稅,才不致產生房屋已移轉他人,而個人財產名下仍有該房屋資料,每年房屋稅開徵又收到應繳房屋稅單之情形。


  該局近一步說明,房屋因移轉原因不同而適用不同契稅稅率,如移轉原因為買賣、贈與或占有之契稅稅率為6%,典權契稅稅率4%,交換及分割契稅稅率2%,民眾可依其移轉原因適用之稅率申報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20222.08.03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