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房屋稅是按月計算,有變更使用應儘早提出

財稅新聞
[ 2022-08-02 ]

字體大小調整

房屋稅是按月計算,有變更使用應儘早提出

收藏

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在五月份房屋稅開徵接到房屋稅單時才反映,為何已無營業變更為住家使用,稅單上卻有營業用的稅額?

  該局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計課,且課稅所屬期間為去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如年度中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並經核准者,將按月分別依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當年房屋稅單上仍會有營業用的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則依申報日為準,在當月15日以前申報經核准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在16日以後申報者,則自次月起才可適用。舉例來說,張君之房屋原供營業用,於110年12月14日申請變更為自住使用,經核准自110年12月起適用自住用稅率,則該屋110年7月至11月係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110年12月至111年6月則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因此,房屋若是可以適用優惠稅率,請務必盡早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金。

  您若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