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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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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移轉發生糾紛爭訟,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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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民眾持法院判決確定書辦理房屋產權移轉申報契稅,因已逾法院判決確定日30日後才申報,依契稅條例規定應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買、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爭訟時,其申報契稅的起算日期,以法院判決確定日,亦即應於該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為準。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所以,不動產發生移轉糾紛時,納稅義務人若是於法院判定確定日30日後才申報契稅,仍應加徵怠報金。

  如您對契稅申報事項仍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2022.07.04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