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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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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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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眾來電詢問,房屋移轉應申報契稅,其申報期間應如何計算?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契稅申報期間如下:(1)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2)占有案件:自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3)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申報。(4)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5)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6)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2022.06.20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