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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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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辦妥移轉登記後解約返還,應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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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辦妥所有權移轉後,因解除契約而須返還土地,屬土地所有權再次移轉,應再次申報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以土地買賣為例,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之義務,此返還土地之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要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是類案件申請人須出具解除契約協議書、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移轉登記,且不得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