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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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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或倒塌,主動申報可免日後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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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有民眾為了請領補助或申請財產總歸戶清單時,才發現名下還有不存在的房子,急忙要求稅捐處實地勘查更正稅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民眾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一般民眾多以為房屋拆除或自然倒塌就與房屋稅無關,而沒有進一步向稅捐處提出申報,事過境遷後因無法舉證拆除日期,不但造成稽徵機關課稅資料不正確,同時損及自身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由於房屋稅額是按月計算,民眾在房屋拆除後,應依規定提出申報,經查證屬實後,得自拆除當月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未即時申報拆除,只能從申報日之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倘民眾能提供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照片或房屋滅失證明等),即可追溯至拆除當月份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為便於認定,房屋拆除前、後可先拍照留存,並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後續相關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