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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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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租 別漏報押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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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出租財產當起包租公,要留意營業稅問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的押金,要記得設算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不過未滿一個月者可免予計算,且如果利息金額較零星,也可按年計算押金利息。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規定,押金應依規定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原則上是按月計算、開發票,但為了簡化開立發票程序,營業人收取押金計息金額比較零星,可全年開立一張統一發票即可。

  至於利率部分,不論按月或按年計算押金利息,利率都是以當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準。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22年1月1日出租房屋給乙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當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含稅;100萬元×0.78%÷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

  若甲公司想要一次開立全年發票,也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在2022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的統一發票給乙公司。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卻漏開押金利息發票等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此外財政部官員表示,如果是個人房東,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是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也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2.03.30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