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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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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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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但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申報繳納契稅者,請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該局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受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