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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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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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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政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地價調高相對地價稅也會增加,嗣後若該筆土地移轉時,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每增繳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移轉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惟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例如:101年3月取得時公告地價為456元,102年起至110年公告地價為每年480元,110年12月移轉時可抵繳5%為限)。

  防疫期間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