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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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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道路使用之土地移轉可否減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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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都市土地中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道路用地,將來供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方式取得者,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徵收前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若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徵收前移轉也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上述兩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屬租稅遞延效果,如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供公共設施使用後再次移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